本宪法主要是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整理而成。美国宪法有诸多修正案,本宪法将其融合在一起,去掉已经过时或被修正的条款,删改了不适合华夏联邦(或华夏合众国)的字眼或条款。本宪法之所以采用「华夏」而不是「中华」,原因如下:
「华夏」由称诸夏,是我们民族最本原的称谓,具有多彩之意。据释,服装之美谓之华,礼仪之大故称夏。早期的华夏族由部分羌、夷、戎、狄、苗、蛮等族体共同融混而成。直到秦汉大一统之後,华夏族这一称谓先後被秦人、汉人、乃至唐人所代替。而中华民族的概念直到近代才出现。采用华夏,意在让我们正本清源,恢复大一统之前的名称。
华夏联邦宪法
在人类的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民族象我们这样如此庞大臃肿,同时又被死死的绑在一个大一统专制体系中,长达两千两百多年之久。为了解除这一扼杀我们民族生命力的大一统专制牢笼,为了树立正义,保障这块土地上所有百姓的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共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
第一章 宪法精神
第一条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的人被造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 让渡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政府才在人们中间建立起来。政府的正当权力必须来自於人民的同意。任何时候,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变为损害这些原则,人民便有权改变或废除它,并组织新的政府。(独立宣言)
第二条 中国历史证明,大一统是这个民族苦难命运的原因。地方自治在这片大地上是如此重要,以至於它是实现民主的不二法门,是保障自由的唯一结构。而自由对人类又是如此之重要,以至於它值得我们用鲜血和生命去捍卫。未来的中华民族为了保障自由,必须建立地方自主。
第叁条 国家由自由公民联合组成,它是一个社会契约,全体人民与每个公民立约,每个公民与全体人民立约,约定为了公共福利,一切人都由某些法律治理。而人民的遴选是一切公务权力的最纯洁的来源和源泉。
第四条 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人民有制定和更改他们政府各项法规的权利。但是宪法无处不在,除非全体人民通过明确而且正式的法令予以改变,遵守宪法是我们大家应尽的神圣义务。人民有权力和权利建立政府的这一思想,是以每个人有责任服从自己建立的民主政府为先决条件的。
第五条 正义是政府的目的。人类社会的秩序来自正义,人类个体的权利是自由和爱。这是来自於造物主的真理。「上帝决不会将幸福赐给那些把他所规定的秩序和权利的永恒准则弃之如粪土的国家。」(华盛顿语)
第六条 正确估计支配人类心灵的对权力的迷恋及滥用权力的癖好。行使政治权时,必须把权力分开并分配给各个不同的受托人以便互相制约,并指定受托人为公众福利的保护人以防他人侵犯。
第七条 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使权力为公众福利和正义的目的有效行使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
(宪法精神不具法律效力,可作法律参考)
第二章 联邦结构
华夏联邦的组成在未来可能有叁种情形:
第一 由现成的33个省级区域为单位自治邦组成。
第二 由共产党崩溃之後自然形成的地方政权为单位自治邦组成。
第叁 由人为设想的12邦6区组成。
包括1东北邦(辽、吉、黑)。2内蒙邦。3晋冀邦(山西、河北和京津)。4黄河邦(河南、山东)。5长江邦(湖北、安徽、江苏)。6西北邦(陕、甘、宁、青)。7新疆邦。8四川邦(包括重庆)。9西藏邦。10云贵邦(云南、贵州)。11湖广邦(湖南和两广)。12闽浙(赣)邦(福建、浙江、江西)。
香港、澳门为两个特区。另外在海南岛、上海和大连设叁个政策类似香港的自由贸易区,由联邦政府制定法律并直接管理。联邦首府特区在开始五年内仍在北京,之後由联邦议会商定新址。
第叁章 宪法正文
第一条 立法
第一款
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於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华夏联邦国会。
第二款
众议院由各邦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邦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议员总数六百五十人。众议员名额应按各邦人口总数的比例分配, 人口的实际统计应於联邦国会第一次会议3年内,以及此後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众议员人数以每200万人选出1人为限,但每邦至少应有众议员1人。
任何一邦所选众议员中出现缺额时,该邦行政长官应发布选举令以补足此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
第叁款
华夏联邦参议院由每邦人民选出七名参议员组成(自由贸易区和特区各两名)。参议员任期6年,各有1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後集会时,应即尽可能平均分为叁组:第一组参议员应於第2年年终改选,第二组参议员应於第4年年终改选,第3组参议员应於第6年年终改选,以便每两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1/3。
任何一邦在参议院的议席出现缺额时,该邦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顶缺额;但任何一邦邦议会在人民按照邦议会指示进行选举补足缺额以前,可授权行政长官作出临时任命。
年龄未满30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9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邦居民者,不得为参议院议员。
参议院应选定本院其他官员,遇副总统缺席或行使合众国总统职权时,并应选举临时议长。
参议院享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全权。因审理弹劾案而开庭时,参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郑重声明。合众国总统受审时,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2/3人数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应以免职和剥夺其担任和享有华夏联邦荣誉职位、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的资格为限;但被定罪者仍应依法接受起诉、审讯、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
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各邦邦议会自行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地点一项外,国会可随时以法律规定或改变此类规定。
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开会日期除以法律另行规定外,应於1月3日正午开始。
参议员和众议员之任期应於原定任期届满之年1月3日正午终止;其继任者的任期即在此时开始。
第五款
各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议员资格;各院议员出席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逐日休会,并可依照各院规定的方式与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各院可制定其议事规则,处罚扰乱秩序的议员,并可经2/3人数同意开除议员。
各院应保持本院的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各该院认为需要保密的那部分除外;各院议员对任何问题所投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应依出席议员1/5的请求,载入会议记录。
在国会开会期间,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3日以上,也不得从两院开会地点移往他处。
第六款
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取得由法律规定,并从华夏联邦国库中支付的服务报酬。两院议员,除犯有判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於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也不得因其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其他任何地方受到质问。
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其当选期内不得出任联邦当局在此期间设置或增加薪俸的任何文官职务;在合众国属下供职者,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国会任何一院的议员。
改变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职位薪水的法律,必须在下届代表选举後生效。
第七款
所有征税议议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如同对待其他议案一样,提出修正案或对修正案表示赞同。
众议院或参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均应在成为法律之前送交华夏联邦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附上异议书将议案退还给提出该项议案的议院,该院应将总统异议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复议後,该院2/3议员同意通过,即应将该议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另一院亦应加以复议,如经该院2/3议员认可,该项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这种情况下,两院的表决应以投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议员的姓名应分别载入各该院的会议记录。如议案在送交总统後10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退还,即视为业经总统签署,该项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如因国会休会而阻碍该议案退还,则该项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凡须经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同意的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均应送交华夏联邦总统,以上命令、决议或表决须经总统批准始能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应按照对於议案所规定的规则与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2/3议员再行通过。
第八款
国会有权:
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并征收所得税,所得税收入不必按比例分配於各邦,也不必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统计。
规定和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华夏联邦共同防御与公共福利,但所有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应全国统一;
以华夏联邦的名义借贷款项;
管理华夏联邦与外国的、各邦之间的以及与少数民族保护区的贸易;
制定全国一致的移民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铸造货币,里定国币和外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制定关於伪造华夏联邦证券和通货的罚则;
设立邮局并开辟邮路;
保障着作家和发明家对其着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间内的专利权,以促进科学与实用技艺的发展;
设立低於最高法院的各级法院;
宣战;
招募军人并供应给养,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在任何情况下,对由某些邦让与华夏联邦,经国会接受,充作联邦政府所在地的区域(其面积不超过10平方英里)行使专有的立法权;并对经邦立法机构同意由华夏联邦在该州购买的一切用於修筑要塞、军火库、兵工厂、船厂及其他必要建筑物的地方行使同样权力。
制定为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和依据本宪法授予华夏联邦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的其他一切权力所必要的和恰当的法律。
第九款
现有任何一邦认为应予接纳的人员移居或入境时,国会不得加以禁止。除非在发生叛乱或遭遇入侵,公共治安需要停止此项特权时,不得中止。
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对於从任何一邦输入的货物不得征收直接税或间接税。
任何贸易条例或税收条例不得给予一邦港口以优於另一邦港口的特惠,开往或来自一邦的船舶不得强令其在另一邦入港、出港或交纳关税。
除依据法律规定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支款;一切公款的收支报告和帐目应不时予以公布。
联邦政府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在联邦担任任何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者,未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外国君主或国家所赠予的任何礼物、酬金、官职或爵位。
第十款
无论何邦不得缔结条约、结盟;不得颁发缉拿敌船许可证和报复性拘捕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信用券;不得将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无论何邦,不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进口税或间接税,但为执行该邦检查法令所绝对必要者不在此限。任何一邦对进出口货物征得的一切间接税和进口税的净所得额应充华夏联邦国库之用,所有这类法律都应由国会负责修订与控制。
无论何邦,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另一邦或外国缔结协定或条约,除非已实际遭受入侵或遇到该不容缓的危险,不得进行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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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行政
第一款
行政权属於华夏联邦总统。总统任期为4年,副总统任期与总统任期相同。总统由全民直接选举。
无论何人不得当选总统职务两次以上;无论何人在他人任期内担任总统或代理总统超过两年者,不得当选担作总统职务一次以上。
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应於原定任期届满之年1月20日正午终止,其继任者的任期即在此时开始。
任何人除出生於华夏联邦的公民或在本宪法通过时已为华夏联邦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年龄未满35岁及居住於合众国境内未满14年者亦不得当选为总统。
第二款
如果总统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总统。
第叁款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的任期开始之前死亡,当选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如在规定的总统任期开始时间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合乎资格,国会可以法律决定代理总统人选或选择代理总统的方式,此人即可依法代行总统职务,直至有一名总统符合资格为止。
第四款
当选举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而可被该院选为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国会得以法律对此种情况作出决定。
第五款
副总统职位出现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位副总统,经由国会两院多数票批准後就职。
第六款
如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书面声明,宣称他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则其权力与职责应由副总统作为代理总统履行,直至他递交相反的书面声明为止。
第七款
如副总统以及各行政部门或国会依法设立的此种其他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关於总统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的书面声明,则由副总统应作为代理总统立即承担以上权力与职责。
此後,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他丧失能力情况并不存在的书面声明时,除非副总统以及各行政部门或国会依法设立的此种其他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在4日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总统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的书面声明,总统应恢复其权力与职责。国会应对此作出裁决。如在休会期间,应在48小时之内为此目的召集会议。如果国会收到後一书面声明21天之内,或处在休会期间被要求召集以後的21天之内,以两院的2/3票数决定总统不能履行其权力与职责,副总统应继续作为代理总统履行上述权力与职责;否则,总统应恢复其权力与职责。
总统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任总统期间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收受合众国或任何一邦给予的任何其他酬金。
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 「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华夏联邦宪法。」
第八款
总统为华夏联邦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邦民团奉召为华夏联邦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 ; 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 ,除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於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
总统有权缔订条约,但须争取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并须出席的参议员中叁分之二的人赞成;总统应提出人选,并於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後,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後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联邦官员。国会可以制定法律,酌情把这些下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本人,或授予法院,或授予各部部长。
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如遇有职位出缺,总统有权任命官员补充缺额,任期於参议院下届会议结束时终结。
第九款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有关国情的报告,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在非常时期,总统可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如两院对於休会时间意见不一致时,总统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总统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监督一切法律的切实执行,并任命华夏联邦的一切官员。
第十款
华夏联邦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而遭弹劾并被判定有罪时,应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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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叁条 司法
第一款
华夏联邦的司法权属於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款
司法权适用的范围如下:一切基於本宪法、联邦法律以及根据联邦政府权力所缔结的及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普通法的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及领事的案件;一切有关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以华夏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两个邦或数个邦之间的诉讼;一邦与另一邦的公民之间的诉讼; 一邦公民与另一邦公民之间的诉讼;同邦公民之间对他邦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邦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
华夏联邦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可扩大受理另一邦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国民对华夏联邦任何一邦提出的或起诉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诉讼。
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邦为当事人的一切案件,其初审权属於最高法院。对上述的所有其它案件,无论是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有上诉审理权,但须遵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与规则。
一切罪案,除弹劫案外,均应由陪审团审判;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邦内进行;但如不止在一个邦内发生,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处或数处地点进行。
第叁款
只有对华夏联邦发动战争,或依附、帮助、庇护合众国敌人者,才犯叛国罪。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
国会有权宣布对於叛国罪的惩处,但叛国罪犯公民权的剥夺,不得影响其继承人的权益,除剥夺公民权利终身者外,不得包括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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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邦际法案
第一款
各邦对其它邦的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诉讼程序应给予完全的信任和尊重。国会可用一般法律规定此类法令、记录、和司法诉讼程序的验定方法及其效力。
第二款
每邦公民应享受其他各邦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权及豁免权。
凡在任何一邦被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它罪行的人并於另一邦被缉获时,该邦应即依照该人所逃出之邦的行政当局的请求,将其交出,以便押送到对该罪行有审理权的邦。
在华夏联邦境内或属联邦政府管辖的任何地方,不准有强制劳役存在,惟用於业经定罪的罪犯作为惩罚者不在此限。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项规定。
第叁款
邦、区之设置变更须获参议院四分之叁议员同意通过。
国会有权处置并制定联邦领土或其它财产的一切必要法章和条例;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於华夏联邦或任何特定邦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
华夏联邦应保障联邦的各邦实行共和政体,保护各邦免受入侵,并应根据邦议会或邦行政长官 (当邦议会不能召集时) 的请求平定内乱。
第五款
国会应在两院各2/3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全国2/3邦议会的请求召开公议提出修正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提出的修正案,经全国的邦议会或3/4邦的制宪会议批准,即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采用那种批准方式可由国会提出。但任
何一邦,未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第六款
本宪法生效前所负的一切债务和所签订一切契约在本宪法生效後对华夏联邦仍然有效。
本宪法及依照本宪法所制定之华夏联邦法律以及根据华夏联邦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一邦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邦的法官仍应遵守。任何一邦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时,均不得违返本宪法。
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邦议会议员以及华夏联邦政府和各邦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联邦政府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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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权利法案
第一款
国会不得制定关於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第二款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联邦建立20年後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四款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第五款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可其他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第六款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受控事件的性质和原因;与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於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的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款
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0元者,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後,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华夏联邦内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第八款
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第九款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款
本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邦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邦或由人民保留。
第十一款
在华夏联邦出生或归化於华夏联邦并受华夏联邦管辖的人,均为华夏联邦和他所居住的邦的公民。无论何邦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华夏联邦公民的特权或豁免的法律;无论何邦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款规定。
第十二款
曾经作为国会议员、联邦官员、邦议会议员或邦行政或司法官员,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而又参与反对联邦的暴乱或谋反,或给予华夏联邦敌人以帮助或庇护者,不得为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在华夏联邦或任何一邦任文职、军职官员。但国会可以每院2/3的票数取消此项限制。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款规定。
第十叁款
经法律认可的联邦公债,包括因支付对平定暴乱或叛乱有功人员的养老金与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怀疑。但联邦或任何一邦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资助华夏联邦对作乱或谋叛而产生的债务或义务,所有此类债务、义务和要求应视为非法和无效。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款规定。
第十四款
联邦或任何一邦不得因种族、肤色而否认或剥夺华夏联邦公民的选举权。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款规定。
第十五款
联邦或任何一邦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华夏联邦公民的选举权。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十六款
华夏联邦或任何一邦不得以未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款为理由,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在总统、参议员、众议员的任何初选或其他选举中的选举权。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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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汉译原稿来自以下网址:
http://freethinking.virtualave.net/freetxt/minzhu/mz003.txt
关於未来中国的联邦宪法,还有另一部,就是翁松燃、张鑫、刘凯申、严家其、张伟国等人於1994年在美国起草的《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
原稿在以下网址:http://pages.hotbot.com/politics/zjw/lianbang.html
《华夏联邦宪法》与《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宪法相比。後者写得详细明白,把自由和权力的项目列第很清楚。而《华夏联邦宪法》则把限制政府的权力写的很具体明白,其馀未列出的权力和自由,都是不言而喻的属於人民和地方政府。
美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成功的一部宪法。它由那些非凡的人们所制定,经过两百多年的历史验证和修正,成为人类历史上最有价值的文献。
中国人在辛亥革命後,假如实行了美国宪法,那将节省和创造万万亿美元的价值和财富。也会使亿万个生命逃脱与杀里和苦难。当然这是假设,或叫痴人说梦。
中国人在上个世纪没有认识美国宪法的价值,21世纪的开始之时,仍然有相当多的人们未认识到这份人类最伟大的文献对我们自身的实际用途,像上个世纪初一样,很多人认为我们不能「照搬」美国宪法。
电灯、电视、飞机、导弹我们都能照搬、甚至剽窃,为什麽美国宪法就不能「照搬」?大概还是「中体西用」的借口。是我们的愚顽之体拒绝民主自由的精灵。
因为我们没有找到「把手」。因为我们没有看到上帝面前地球上所有的民族都是平等的。能在美国创造出奇迹的的宪法同样也适用於中国,唯一的问题在於我们有没有同样伟大的心灵和智慧。
这份文献中,那些乾燥的文字条款,正是一个伟大的民主社会的骨架。这份表面上文序错乱,词句冷酷的文献之下有人类最伟大的心灵,和最高超的智慧。
可以说美国宪法的每个字都价值亿万美元,如果我们能尽可能多的「照搬」美国宪法的话,华夏民族便能节省无数的财富,和至少五十年的时间。
问题在於我们有没有那崇高的灵魂,来领受这部《圣经》之後人类最伟大的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