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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会定於本月二十日举行众议院议员选举,台湾立法院有些委员组团前往参观。这次日本大选之受到国人重视,有叁个主要原因:
第一,日本自前次大选(一九九叁年七月)之後,进入联合政权时代,叁年之间,政治家或政党的离合集散频频发生,叁次政权交替都是以政治人物和政党的合纵连横决定,未徵求国民的意思,各种组合而成的政权,不但政策遂行能力呈现其限界,而且政党政治也沦为无责任政治的状态。日本国民对此颇为迷惑和不满,可能将促使这种政治型态发生重大转变。
第二、日本国会於一九九四年元月成立「政治改革四法案」,仝年五月公布实施修正公职选举法,至今年六月再作几次补充修正後,完成国会新的选举制度,众议院选举改采「小选举区比例代表并立制」,配合新制定的政党助成法和修正政治资金规制法,对日本未来政治将发生重大的影响。
第叁、台湾国内近年来对修改现行选举制度、改采小选举区比例代表并立制、二票制、严格防止不正当选举等主张者日多,而且倡导「联合内阁」、「联合共治」之声也时有所闻。日本叁年来的经验和这次以改革相关法制对过去作一番整理的大选,颇值借镜。职是,本文乃介绍其重要的几点,供国人参考。
一、政党选举色彩加强
议员总数由旧制的五百十一席减为五百席(小选举区叁百、比例代表二百)。小选举区的候选人由符合□所属国会议员五人以上、或□最近之众院或参院选举得票率二%以上之任一条件的政党推荐登记,或由不属於任何政党者自行登记。候选人若无政党支持将处於不利境地,故此新办法使得政党选举的色彩更为浓厚。新成立的政党亦必须符合此二项规定方能被认定为政党。以各选区得票最多者为当选人,每选区一名。
小选区全国分为叁百个选区,旧制中选区全国分为一二九区,每一选举区当选名额叁至五人。旧制中选区候选人获得二0%左右得票率即可当选,同一政党可不只提名一人,小选区则须更高的得票率,一个政党只会提名一人参选。
比例代表制则是将全国分为十一个区域,总计各政党得票数後,依敦特式分配议席。各政党选前须先提出各区域依当选顺位排列之候选人名单。提出名单之政党只要符合与小选举区同样之条件,或能提出比例代表名额之二成(如名额为二十之区域则为四人)以上的候选人名单即可。
选举人共投两票,小选举区与比例代表各一票。投票方式本来想改为在预先印好候选人名单的选票上盖圈印,以代替过去自行书写候选人人名的方式。但是去年底又改回来采自行书写方式。
小选举区的候选人亦可成为比例代表的候选人,是其特色。这种「重复候选的制度」亦被称为「败部复活制」,纵使小选举区落选,若比例代表名单排在前面,也有可能当选。两个以上重复候选人也可以在比例代表名单上列於同一顺位,此时以「惜败率」较高者为当选人。
「惜败率」乃谓该重复候选人的得票数对小选举区当选人(最多得票者)的得票数之比率。例如,在有十万票当选人的选区中,得票数八万而落选的候选人之惜败率为八0%。
举例说明,某政党在叁个选举区各提名A、B、C为候选人,并将此叁人同列於比例代表的第二顺位。小选举区选举中A当选,不必占有比例代表名额,B、C则各以七0%、八0%之惜败率落选。若该政党可有两名比例代表当选,则当选者为比例代表名单上列於第一位的甲,第二位则不包括已在小选举区当选的A,而是由惜败率较高的C当选。
二、对无党籍候选人不利
过去原则上只承认候选人的选举运动,新的小选举区制度则承认提名小选举区候选人的政党、以及提出比例代表名单的政党可从事选举运动。政党与候选人同样可设立选举事务所。这种改变,企图建立实现政党本位的选举。
举例而言,小选举区中,无党籍候选人只能在规定的场所张贴一张海报,个别候选人之外,政党每一选区可张贴一千张海报。每位小选举区的候选人可以免费寄送二万张一般明信片给选举人,传单四万张,但禁止政党邮寄传单。同样地,政见广播亦由有候选人的政党为之,不同以往由候选人个人为之。再者,无党籍候选人不可广播政见(但可广播经历),此为一大不利。
过去大选中,拥有二十五名以上的所属候选人,可以进行一定的政治运动之「确认团体」制度,在此次修法中亦被废除。过去只有「确认团体」才能举行的政党演讲会,在新法实施後,提名候选人的政党及提出名单的政党,都可不受次数限制地举办演讲会。
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实施的修正公职选举法,列有预定候选人姓名的所谓「事前海报」,在任期满了的六个月前至投票日为止之期间内,皆禁止张贴。若解散众议院,则自翌日至投票日,禁止张贴。违反者除处以罚金之外,亦停止其公民权。另,众院选举运动期限则从十四日缩短为十二日。
对违反公职选举法所处之罚金,平均增加为旧法的二.五倍。有关选举的户别访问,新法一如旧法亦加以禁止。贺年及季节等问候卡也禁止。
叁、公开基准为超过五万日圆以上之捐款(按日圆与台币现行兑换率四:一)
选举与政治资金有密切的关系,修正过的政治资金规制法之重点,在於为防止政治人物与特定的企业、团体结合,故鼓励「有选举权者个人对政党捐款」,以代替过去由「企业、团体对政治人物个人的捐款」。
过去对政治人物政治献金的公开基准为限於超过百万日圆的捐款,惟若设立多数政治团体,分散为百万日圆以下的捐款,在非公开之下,不论多少献金皆可接受,这是一种漏洞。
新修定的法律,准许每位政治人物成立一个资金管理团体,唯有此团体可接受捐款。同时,规定企业、团体不可向政党或政治资金管理团体以外的对象捐款。原本每一企业、团体每年得对政治资金管理团体捐款五十万日圆之规定,到二000年开始便禁止。企业、团体对政党的捐款,拟於该年後再修改。
公开基准一律降至五万日圆,亦即凡超过五万日圆者便须公开。除政党之外,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对政治人物个人捐款。
另外,大量购买政治资金募款餐会之餐券,公开基准亦降为二十万日圆(原为一百万日圆)。由非政治团体所主办的募款餐会如视为政治资金募款,亦适用同规定。
再者,为奖励个人捐款,在税制上有可享叁0%的税额扣除之优待。
虽新法为防止政治人物出手要「危险资金」,而规定资金调度皆以政党为中心,但却依然有漏洞可钻。如:对政党捐款指定分配给特定政治人物;企业主管等以个人名义对政治人物的资金管理团体捐款;以二十万日圆以下的单位购买政治资金募款餐券等,事实上,企业、团体依然能对政治人物个人做大额捐款。
四、扩大连坐制的对象
连坐制是指对候选人阵营干部等特定人物恶质违反选举法律时连带宣布候选人当选无效的制度。日本公职选举法经一九九四年二月及十一月两次的修正,既强化了连坐制,对违反选举法之罚则亦更为严格。
旧法虽也有连坐制,但导致候选人本人当选无效者仅限於□总主宰者□区域主宰者□出纳负责人□候选人的亲属,须受徒刑的处罚。但实际上甘冒违法之险的候选人少之又少,通常都是适用连坐制以外的人违法。
一九九四年二月公布的修正公职选举法,将连坐制的适用对象扩大至秘书;十一月的修正也把「组织性的选举活动管理者」纳入。
所谓「组织性的选举活动管理者」,是指透过候选人意思以组织进行选举活动中,负责企画、协调,指挥及监督选举运动从事者、以及选举运动的管理者。
自民党解释为「在政党、公司、工会等组织性的选举运动集团中,具有一定地位者,以及实际推动选举的核心部队全员,皆在连坐制的对象之内。」政党支部负责人、企业、工会、宗教团体的干部、以及社区组织负责人(日文为町内会长,似相当於台湾之里长)、PTA会长等都是适用对象。但在实际的审判上却很难认定,取缔时似也会有混乱出现。
当这些对象犯了拘役以上违反选举法之罪时,候选人除当选无效之外,并且五年之内不得在该选区参选。此条法律过去只适用於实际服刑的情况,但新法则是连缓刑的情况也适用。
因为采用重复候选的关系,小选举区选举中受连坐制处罚的候选人,若在比例代表重复候选而当选,则其当选亦属无效。
五、国民平均每人捐出二百五0日圆
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之政党助成法,是新修正政治资金规制法大幅限制企业、团体对政治人物个人的捐款後之替代措施。助成总金额以每年一月一日的人口数为基准,乘以每人二百五十圆,所得之金额总数即为助成金之总金额。现在日本人口为一亿二千万人,故政党助成金总额约为叁0九亿日圆。
叁0九亿日圆的半数依各政党所属议员数占总议员数的比例分配给各政党,另半数则依照中央选举的得票数(加重前次众院选举与前次、前前次参院选举中,各选举区、比例代表的平均得票率)来分配。
但各政党所分配到的助成金以前一年的实际收入叁分之二为上限。举例而言,设某政党前一年实际收入为叁十亿日圆(扣除政党助成金及借款之後),则其上限即为二十亿日圆。各政党最近频繁地举行募款餐会,其目的即在於欲藉由提高实际收入,以增加所能分配到的助成金。
助成金的用途虽不受限制,但各政党必须将明载用途的报告书,经公认的会计师与监察法人监察之後,向自治部提出。此报告将公开刊载在官报上,五年之内公开阅览。附带一提的是,日本共产党拒绝政党助成金。
政党若有分裂或合并者,依其最後结果之议员数来分配助成金。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分裂的公明党即适用此规定。依据议员数比例的助成金,按议员数分配给
分裂出来的新政党,但得票数比例的助成金,则全数分配给原来的政党。
台湾黄尔璇立委国会办公室编撰
(本文摘要已刊载於十月二十八日民众日报第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