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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战术】

(文摘)用测谎仪来看谎言!

从美国联帮调查局(FBI)对"李文和案"调查说起

1999年3月开始闹得沸沸扬扬的华裔科学家李文和"泄密"案曾引起中美双方的紧张,使中美关系一度雪上添霜。

所谓"李文和核泄密"事件,是指台湾出生的华裔科学家李文和被美国人抓住把柄说是其曾把一些只能在保密级的计算机上处理的研究资料带回家,输入到家里的非保密级计算机上进行工作。美国人认为这是李文和有可能泄密的途径,很快李文和被毫无根据地定为怀疑目标。并被长期工作的实验室解雇,被迫接受联邦调查局等部门的反复问讯。 ,因此无法以间谍罪给李文和定罪。

在此之前,联邦调查局已经进行了长达6个月的调查,搜查了李文和的住宅、办公室,拉走了好几箱材料,并在全国范围内对5000多名在核实验室工作的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用测谎仪测谎。但经测谎仪并没有查出李文和是"间谍"的确凿证据。因此无法以间谍罪给李文和定罪。

这件案子虽给人留下了美国有些人不信任华裔美国人,怀疑中国利用华裔美国人窃取情报的映像。但同时也说明在证据上测谎仪所证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一致的,于是在其相应的大范围和大规模的取证最后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时,美国政府不得不"给个说法儿"。

为饱受此案之累和媒体骚扰的李文和解除其窦娥之冤的,除了李文和本身没有作为这件事实之外,其中测谎技术最终没有拿到相应的证据,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所谓测谎技术是指根据实际案情,用事先编好的题目,向被测试人提问,使其形成心理刺激,再由仪器记录被测试人的有关生理反应,通过对其生理反应峰值数据的分析,了解被测试人对所提问题“是与否”的对应关系。从而最终判定被测试人所陈述事实的真相。在各国刑事犯罪侦察过程中应用测谎技术,妥当的运用好测谎技术,可以排除无关人员,缩小侦察范围,确定作案嫌疑对象,明确侦察方向。 从而为案件解决打下良好基础。

多谱描记术,就是利用电子仪器对被试的脉搏(或心率)、血管容积、呼吸及皮肤电阻等项生理指标同时描记的技术。多谱描记技术在法律系统中的具体应用,公众称之为“测谎”。这类电子仪器由此获得特殊的称号—— “测谎器”,并因此被想象成是一种十分神秘和高不可攀的仪器。实际上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测谎器是一件很普通的电子仪器,一般的电子仪器厂都可制造。但现在不仅我国公众,就是在世界范围内,也常有人对多谱描记术产生两个极端的误解,不是把它神秘化地描写成非常灵敏而可靠的测谎技术;就是把它说成毫无价值的、骗人的鬼把戏。事实上,没有任何一种仪器能绝对准确地测定出某人是否在说谎,但多谱描记术确实能记录出一些生理指标的改变, 人的心理是对内、外环境中种种客观刺研的主观反映,是对刺激携带信息的选择与加工。这种心理反应虽然是主观的,但是它必然会通过内隐或外观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并被客观记录的,分析客观记录到的内容则可以探知被试者心理反应特点、心理活动状态,最终判别被测者陈述的真伪。有人认为,被测者可以控制自己的情绪活动而使测试结果出现假象,这种担心是不了解测谎系统工作原理和程序而产生的。实际上,生理反应是受人体内植物神经系统所控制,而一般不受人的意识所支配。同时,有的被测者为了缓解紧张情绪会做出一些下意识的小动作:如深呼吸;咳嗽、快速眨眼、舔唇、打哈欠等,所有这些动作都会被仪器准确地记录下来,成为判断其心理反应的客观指标。因而测谎术也就成为判断某人是否说谎的一种客观的科学方法。

第一个利用科学仪器尝试测谎的人,叫西萨重·隆布索(Ceu are Lombroso)。1895年,他引用了当时在生理学研究中已经成熟的“水脉搏描记法”,对某些重大案情嫌疑者,进行了“测谎”实验。 故称为水脉搏描记术。利用这类仪器对受审问的被试描记血压一一脉搏图,也就成为第一代测谎术。

1945年,约翰·里德(John Reid)总结了前人的工作,使用多谱搞记术进行测谎实验。他利用仪器同时描记了受审对象的血压、脉搏、呼吸、皮肤电和肌肉活动。 这种测谎器称为“里德多谱描记仪”,也就是第二代测谎器。

60年代初,由于电子技术飞快发展,出现了现代记录仪和多导仪。热敏电阻、光敏电阻和压电晶体均可作为换能器。由换能器、放大器、滤波器和电磁式灵敏记录笔,构成了抗干扰能力很强的电子多谱记录仪。可称之为第三代测谎器。

70年代,美国弗吉尼亚州(Virginia)的德克特反计谋安全公司( Dektor Counterinte l ligence and Security Corporotion),设计了一种能进行次声波分析的所谓全新型第四代测谎器。但最近几年对这种技术有不同意见,并在理论上有争议和不同看法。为此,在实践中,用的较多的是多谱描记术。

尽管近百年来,测谎仪器经过了几代更新,但测谎的原理、实施程序和方法都还是稳定的,并且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测谎技术作为一项通用科技已被世界上五十多个国家广泛应用于国防、司法、保险、商贸乃至企业招聘雇员等各个领域。据统计1990年至1991年,罗马尼亚使用测谎仪测谎1833例,准确率达到95%。而日本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其测谎准确率达86%。而在美国,其法律界一方面承认多谱播记术的科学性,准许将测谎结果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另一方面,又严格限制它的应用,规定只有受过高等教育又经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员才有资格进行多谱描记的测谎工作。

在我国司法工作中,至今还没有普通应用测谎术,不少人对于它的科学性在不同程度上抱着怀疑的态度。但1994年1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个惊人之举:派出年轻的女法官贺晓彬、郭晓娟到大洋彼岸的美国加州圣迭哥贝克斯特测谎学校学习测谎技术。这两名女法官不负众望,半年之后,以优异的成绩获得了全美通用的测谎资格证书。

随后,沈阳中院引进了当时美国最先进的测谎仪,并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率先筹建了司法心理测试研究室,将西方的测谎技术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转化之后,应用到司法实践之中。

1996年6月12日清晨5时许,安徽省安庆市锡蹦街黄梅戏二团宿舍楼201室,发生—起特大杀人案,案犯攀墙人室,持斧头将徐高林、华娴丽夫妇杀死。案发后,侦查人员经调查,认为被害入之侄方忘峰有重大犯罪嫌疑。也就是从1996年6月12日这天起,当地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先后对方忘峰进行了十余次讯问,但方志峰矢口否认与此案有任何关系。为此当地警方辗转委托沈阳中院进行鉴定,测谎室接受委托后,赴安庆市公安局进行了测谎鉴定。经多种方法测试之后,最终认定方为本案作案人。这一结论坚定了侦查人员的信心,即于当晚突击审问,翌日下午5时许,方某交待了全部作案经过。

在我国现行的审判方式中,作为控方的检察官和作为辩方的律师双方都要向法院提供大量证据,以支持自己主张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但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办案人应否采信,采信多少,有时难以判断。而测谎技术则可以比较直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排除不真实证据对案件审理的干扰。案犯于树安于1993年9月19日午后因其姐被丽云饭店业主马青江等人追打,遂抡起饭店的折叠凳子朝被害人马书旧、马青莲、马青云头部砸去,从而造成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的恶性案件。但于树安在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和提审时拒不认罪,其姐于淑芹也为替弟弟于树安极力开脱罪责,多次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致使案件拖延两年之久。后该案经测谎鉴定后,于淑芹不得不向司法机关如实证明了于树安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于树安在开庭审理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法律心理学认为, 测谎术以及测试本身是一个“人机结合,以人为主”的系统。如何根据不同人格、不同案情,编制出对被测试都形成一定强度的试题,使其进入某种心理紧张状态,是测谎技术上的关键。 具体的一个测谎过程主要是主测者的活动。从了解案情,收集资料,编制测谎计划,到测谎操作,分析图谱,定性判断,直至完成测谎报告的整个过程,主测人要付出大量的、带有科技含量的艰苦劳动。中国的国情、人文环境与国 外不同,特别作为一项引进技术的测谎技术,为了在我国正确的适用并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有些测谎问题的语句及内容如不作修改,被测试者是无法正确理解和回答的。
为此我国科研技术工作人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技术人员,基本上建立了具有较高效度和准确性地适合中国具体情况的测谎系统。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有所突破。

目前,国内外在司法实践中将测谎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方面已屡见不鲜。但是将测谎技术应用于刑事、经济、民事各类案件的审判活动之中,沈阳中院是首创。原告人李某起诉被告王雨光欠款人民币100万案件,其中有50万元现金借据和50万元汇票及汇款凭证。被告称只向原告借过50万元人民币,倍据与汇票系同一笔借款。依我国法律,当事人承认借据是自己所写就应当承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法院为搞清1995年1月 l1日是否发生了50万现金借款一事,本案被提交测谎鉴定。鉴定结论是:被告所述是事实。为审慎起见,沈阳中院又将此案送至中国刑警学院做文字压痕及印章鉴定。结果证明:这些不同日期材料上所显示的公章是同一时间内连续加盖的。由于测谎结论与文字检验的结论相吻合,加上已有证据,审判人员依法做出了最终的判决:原告诉被告1995年1月 l1日向其借款50万元现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测谎仪从大洋彼岸被逐步引入我国司法实践活动,无疑会对我国现行的司法领域和体制带来冲击。我们如何来正确的认识它,充分的应用它,它在我国的的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及意义等问题不容轻视。

摆在我国司法界的第一个问题那就是测谎仪的“法律身份”也就是有法可依的问题。尽管目前我国一些司法部门陆续开始使用测谎仪(据悉目前在我国的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公安部第二研究所开展此项业务。 湖北省内尚无相应的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如沈阳市中院在司法实践中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上对测谎仪的使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那么在此基础上,对测谎技术的应用主体、应用资格、应用原则、应用程序等方面都面临着一个于法无据、无法可依的局面。故此,对测谎技术的司法应用急待进行专项立法。并且也只有通过立法,才可能使测谎技术逐步走上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

第二个问题就是应该尽快制订和建立我国的测试技师资格制度。测谎技术是一门边缘科学的产物,它不仅涉及心理学、生理学、生物电子学,还涉及法学、修理学等多门学科。更为主要的测谎是“人机结合,以人为主”的一门技术,人的因素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制订我国的测谎师资格制度,制订此制度的基础是要有国家统一的考试、考许机构和一套严格的资格考试制度,没有取得资格认可的人一律不得从事此行业工作。也只有从现在开始高标准和严要求相应的资格制度,才能使我国测谎技术鉴定得以高起点的发展,并适应社会的需要,免遭其它鉴定机构仓促发展的覆辙。

第三我国应当尽快建立测谎技术人才培训体系。随着测谎技术的不断普及,测谎技术人才的需求会不断扩大。而我国目前现实状况基本上是送出国培训费用相对高昂,于是用人单位自行培养、或有的单位仅仅是送人到友邻单位简单代培实习一下就仓促上阵。这种临阵磨枪的培养方式是很难适应测谎技术这一科技合量很高的技术需要的。 (张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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